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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环保能源工程项目--投标须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5/7  点击次数:3907

【项目名称:兰考县环保能源工程项目】--投标须知

工程说明

1.1.1 项目名称:兰考县环保能源工程项目

1.1.2 工程名称:基建用电工程

1.1.3 建设单位:光大环保能源(兰考)有限公司

1.1.4 建设地点: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华梁街与东泰路交叉口

1.1.5 建设规模:规模为2×300t/d+1×15MW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机组

1.1.6 投资方式: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以BOT方式独立投资

1.1.7 合作年限:长期    

1.1.8 质量标准:确保合格工程

施工全过程应遵守国家和原电力部、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建筑、安装和环保规定及有关类似容量、范围及性质的发电厂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如果国内的规范、技术标准或规定作了重大修改,或颁发新的国家规范标准及规定,则投标人应遵守新的规范和标准。

招标人鼓励投标人提出更高的质量标准,并在工程中实施。

1.1.9 工期要求:基建用电施工必须在2016年 月 日前完工,基建用电工程必须在2016年 月 日前投入运行。

本工程因乙方的原因延误工期视为违约并处以罚款,乙方不得以天气等原因作为免除其因延误工期应承担的责任的理由,除非征得招标人同意。

1.1.10 招标人:光大环保能源(兰考)有限公司

1.1.11 投标人:做为本工程承包商参与本工程投标的合格单位。

1.1.12 合同名称:兰考县环保能源工程项目基建用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1.13 本工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1.2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基建用电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投运(包括10KV电网T接入部分、箱变及箱变基础、电网引入线电缆及电缆沟敷设、箱变周围栅栏)。具体以“附件1基建用电工程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所含内容为准。

 

1.3 资格要求与合格条件

1.3.1 投标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资质之一者:

(1)电网工程施工总承包五级及以上资质;

1.3.2 投标人在近5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1.3.3 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1)有关确立投标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副本的复印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及安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证书等)。

(2)投标人近5年完成的与本合同工程相似的施工业绩及合同履行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3)按规定的格式提供本工程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其他管理人员简历。投标人中标后未经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不允许兼任其他项目)

(4)投标人近3年来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证明文件。

1.3.4 本标段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分包,需要分包的项目需经招标人批准。

 

1.4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招标文件除下列文件外, 还包括所有按本须知第2.2条和第2.3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和本须知第4.5条所述的标前澄清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履约保函格式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1    基建用电临建工程招标内容及技术规范

附件2    箱变接线图

 

2.1.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根据规定,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视为废标。

2.1.3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个别内容有异议时,需在投标文件差异表中明确并声明。凡未在差异表中明确的,一律视为认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投标人双方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

2.1.4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2.2 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日5天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邮、传真等,下同)向招标人提出,并加盖公章。招标人将在接到该请求澄清函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至投标截止日3天前,招标人有权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提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2.3.2 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递交或传真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补充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