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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厅机关大院监控及停车系统建设采购项目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4/22  点击次数:4983

【项目名称:福建省厅机关大院监控及停车系统建设采购项目】

招标货物一览表

 

合同包

品目号

货物名称

数量

预算总价(万元)

主要技术规格

交货地点

交货期

1

1-1

监控系统

1

30

详见第三章

福建省林业厅指定地点

合同生效后60天内交货

1-2

电子围栏

1

详见第三章

1-3

网络高清识别停车场系统

1

详见第三章

1-4

门禁系统

1

详见第三章

注:

1、 投标人按合同包投标,对同一个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不得仅对一个合同包中的部分货物或服务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

2、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设备所涉及的有关项目费用进行报价,包括:劳务、运输、管理、安装、调试、维护、保险等,以及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的费用,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

3、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要求,本次采购项目均未办理进口产品论证手续,未经过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除外]。

4、 中标投标人不得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用户有权终止协议。

5、 投标人所投货物必须是全新原厂原包装,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

6、 投标方对国内交货的货物应单列清单注明。属于进口货物的在交货时须提供报关单等相关完税证明。

7、根据根据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库〔200338号、福建省财政厅闽财购办[2013]3号通知精神,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的,应当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在评标过程中,出现多家供应商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投标的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福建省财政厅闽财购办[2013]39号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四)》的相关规定现场确认一家供应商作为有效的投标人。

 

资格标准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与绝对控股子公司;

(3)均为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目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5、投标代表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参加投标。

6、本次招标采购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

    7、投标方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以上资质

8、投标代表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并提供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9、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闽检发[2014]7号)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

10、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报告,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当年新成立企业不需提供);